为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计划正常有序地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课堂教学安排一律严格按照课程表执行。课程表作 为学校领导、学院领导、学校教学督导组等进行教学检查、随堂 听课的重要依据。任课教师务必按照课程表上的安排执行教学任务。
第二条 非特殊情况教师不得随意停(调)课,确有需要的,
必须完整履行相关手续。
一、停课
第三条 停课是指在教学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不得不停止教
学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全校性停课(军训、校运会、实习实训、法定节假
日、期末考试期间等),按校历和学校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五条 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完成教学任务,非 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停课。符合下列条件者须提前2天通过教务系统填写《停课申请表》并打印,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停课手续:
1.病假:教师因病需要停课,须持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甲]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办理停课手续;
2.公假:教师因开会、出差等公事,需附会议通知或相关证明办理停课手续;
3.事假:教师因私事,原则上不得停课。如确有特殊原因者,需写明具体原因,办理停课手续。事后补办手续的按缺课进行教学事故认定。每学期因私停课2次及以上或累计超过4课时以上 的,应计入本人本学年业绩考核档案。每学期各学院的停课情况由教务处出具。
第六条 因突发性事由,教师无法事先办理停课手续的,事 前应及时向学院教学秘书和分管教学的院长报告,学院教学秘书 须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等形式报教务处备案。事后本人应向所在学 院充分说明原因,并补办停、补课手续。事前不报告的,事后不办理手续的,按照学校教学事故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调课
第七条 调课是指由于任课教师的原因(因公、因私)需要 调整上课时间,事后必须补课的行为。各学院应严格控制调课,教师出差、开会和学习尽量安排在假期进行。法定节假日前后,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不准调课。
第八条 教师不得擅自调课。符合下列条件者须提前2天通 过教务系统填写《调课申请表》并打印,按照管理权限办理调课手续:
1.病假:教师因病需要调课,须持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甲]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办理调课手续;
2.公假:教师因开会、出差等公事,需附会议通知或相关证明办理调课手续;
3.事假:教师因私事,原则上不得调课。如确有特殊原因者, 需写明具体原因,办理调课手续。事后补办手续的按缺课进行教 学事故认定。每学期因私调课2次及以上或累计超过4课时以上 的,应计入本人本学年业绩考核档案。每学期各学院的调课情况由教务处出具。
三、补课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由任课教师提前2天通过教务系统填写《补课申请表》并进行打印,按照管理权限办理补课手续。
1.因停课造成的缺课;
2.因统考或学生参加竞赛等造成学时不足等。
四、代课和调换任课教师
第十条 由多位教师承担同一班级同一门课程的,因故原教 师不能上课的,在不影响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可由承担同一门课程的其他教师代课。
第十一条 因突发情况停课且1个月之内不能补课的,应由 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安排其他教师代课。代课教师由专业主任提名 并提出书面报告,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签署意见,经学院盖章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二条 在教学过程中因故确需调换任课教师,须经专业 主任提出书面报告,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签署意见,经学院盖章后,报教务处审批。
五 、修订教学计划
第十三条 条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具有约束性,各学院要严格执行,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教学计划的修订,由专业主任负责,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把关,在开课前一学期通过OA 按流程办理。
六、 附则
第十五条 未获批准,教师擅自停课、缺课、调课或因其他 原因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按照学校教学事故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发生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