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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技术师范学院非教育类实习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4-05-11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实习教学管理,保证实习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职教师资和高等技术应用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习是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 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 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见习、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等。

第三条  实习是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学生了解 社会、接触实际的重要途径,其目的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理论 联系实际的作风、创新能力和创新意识,获得与专业相关的实际 知识和技能,各学院应充分准备,精心组织,严格管理,认真实施。

 

第二章  实习准备


第四条  各学院应按专业制定实习大纲,并报教务处备案。 实习大纲是实习的纲领性文件,一旦制定,不能随意改变。若确 需改变,须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将书面调整报告及修改后的实习大纲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各学院应成立实习领导小组,按照各专业实习大纲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实习计划。

第六条  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实习学生的动员及安全教育工作、并确定实习指导教师。

第七条  学生应在实习前进行专业技能实训。

第八条  各学院应按专业特点制定实习手册,并在实习前发给每位学生。实习手册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实习的基本内


(二)实习生守则


(三)实习活动记录


(四)个人实习总结

 

第三章  实习组织


第九条  各学院应将集中实习的学生分为若干实习队,分配 到各实习基地实习,并指派讲师以上(含讲师)、且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第十条 自主实习的学生须在事先联系好实习单位,并向所 在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应根据学生实习的地域分布,指定教师 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跟踪、指导,指导的书面材料应及时交所在学院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落实好实习单位后,需将实习单位接收函及 实习单位联系方式交所在学院备案。学生实习单位一旦确定一般 不允许更改,若确需改动的,须经实习指导教师、实习单位及学生所在学院同意。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汇总学生实习单位情况及指派教师情况, 以备学校检查。


第四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三条  各学院须在实习生出发前两周内将实习计划送交教务处。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顺利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并会同实习单位负责对学生进行考核、鉴定,并填写《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实习成绩鉴定表》(见实习手册)中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实习学生应认真书写实习报告,指导教师要根据 学生实习中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和实习报告的水平,客观、公正地评定实习成绩。

第十六条  各学院领导应定期下点检查实习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给指导教师,限期整改,并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实习经费实行定额包干、实报实销的办法,按照《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实习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将不定期抽查各学院实习工作组织情况,并通报抽查情况。

第十九条  实习结束时,实习指导教师应写出书面的指导工作总结,并填写学生实习成绩登记表等,交所属学院审核。

第二十条  各学院在实习结束时,应对当次实习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一条  实习成绩作为毕业生资格审查的内容之一,各学院应在实习结束后,将实习成绩报教务处。

 

第五章  实习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要切实做好实习前的安全教育工作,善安全措施,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第二十三条  各实习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习安全公 约及制度,并由实习小组负责人定期检查执行情况,保证实习安全。

第二十四条  开始实习前,各学院要代表学校与所属学生签 订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生校外实习安全责任书,并由各学院存档。

第二十五条  实习期间,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离开签有 协议的实习单位。确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实习的学生,需办理医 院证明和书面报告,按实习单位有关要求请假。请假超过一星期 的除经实习单位批准外,还需指导教师签注意见,最后由所属学院批准办理请假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实习结束后,实习学生应及时返校,完成其它 学习任务。不及时返校的,学校将根据《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生 管理规定》及《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学生因未及时返校而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第六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实习生实习结束后应有个人实习总结,主要总 结个人实习的工作表现、工作内容、工作完成情况、主要收获和 教训等方面,并进行深入的分析,思考和提炼,并填写《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实习手册》。

第二十八条  实习单位应根据实习生的日常工作表现等情况,给出实习的初评成绩。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应于实习生返校后,对实习生进行实习 综合考核,以检验学生实习效果。考核可以是笔试、口试或操作等,各学院可根据各学科实际情况决定考核方式及内容。

第三十条  各学院根据学生实习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个人实 习总结报告、实习单位初评成绩、实习综合考核,对学生实习进 行终评,给出终评成绩。终评成绩按优、 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评定。

第三十一条  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不及格论。

(一)未达到实习的基本要求,不对实习进行总结或实习总结马虎应付,考核时不能回答主要问题或有原则性错误;

(二)未参加实习的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实习中有违纪行为,且教育不改者,或有严重违纪行为者。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应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各学科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习考核实施细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须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的实习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各种形式、各种内容的实习过程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于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